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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重要通知】11月1日起,向校外人员(含学生)发放劳务费将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时间:2026年10月30日 16:25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计划财务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含学生)支付政策规定的劳务报酬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顺利过渡,现将要点梳理如下:

一、 哪些情形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

境内自然人为学校提供以下七类应税服务时,学校作为价款支付方,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 研发服务——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如校外专家参与课题研究等)

💻 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维护、软件测试服务(如个人开发数据统计小程序等)

🎨 设计服务——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如校外设计师制作设计等)

💼 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如项目评审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专业论证咨询等)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专题、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节目和作品的策划、采编、拍摄、制作等服务(如校外人员拍摄学校宣传片、课程视频摄制等)

🎭 文化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比赛、档案管理、科技文化活动等服务

📚 教育服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及教育辅助服务(教育测评、答辩、考试命题费、阅卷费、招生等)

⚠️ 温馨提示:采购货物、建筑劳务、搬运、维修、餐饮、运输等体力劳务,以及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不在代扣范围内,此类业务维持原有模式。

二、 税款计算方式

1、起征点:

•单次(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 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1000元:免征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办理零申报;

• 当次(日)销售额达到1000元: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是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

• 重要提醒:不同学院(部门)为同一自然人同日发放劳务费的,金额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2、征收率:3%,减按1%(现行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支付金额÷(1+1%)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3、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扣缴增值税时,学校将一并代扣: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市区)

•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现行实行城建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下免征,10万元以上减半征收。

4、个税照常代扣

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劳务报酬个税仍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执行,增值税代扣与个税预扣两项并行、互不替代。

三、 发票开具规则

• 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学校)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自然人已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的,学校无需代扣增值税。发放劳务费时,需提供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业务举例

某学院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含税总额3000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1.增值税=3000÷(1+1%)×1%=29.7元

2.城建税=29.7×7%×50%=1.04元

3.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1.04-800)×20%=433.85元

4.专家实际到手金额=3000-29.7-1.04-433.85=2535.41元

重点关注

起征点看"当次(日)",不是"当月"—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应发金额大于等于1010元,计税基数=1010/(1+1%)=1000元,需要代扣增值稅,一日内多次交易按日合并计算;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代扣代缴办法,收款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属于单位间交易,不触发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义务。

📞 咨询渠道:

• 税务咨询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