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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相关问题与解答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00:00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

 

公积金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部分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提取出来的行为。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出来的行为。

 

2、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3)租赁商品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离休、退休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项至第(4)项属部分提取;第(5)项至第(6)项属销户提取;第(1)项至第(4)项职工配偶均可提取;

 

3、什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答:购买:是指职工购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

 

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4、发生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职工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7]21号)。

 

6、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直接转账方式,将提取资金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银行普通卡(折)内。

 

7、离休、退休应如何提取?

  

答:登陆“手机公积金”app,绑定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经公积金管理人员封存后,即可通过提取业务操作完成办理。

 

8、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提取后的缴存余额,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正因为满足一个家庭的贷款需求需要集合多个职工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所以鼓励职工多缴存、多积累。

 

3、目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哪几类贷款?

 

 答:太原缴存人在太原买房,各省地市的非太原公积金缴存人在太原买房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5、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答: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资产,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要以家庭收入偿还,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再贷款,很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但是,当还清了贷款本息后,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可以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在太原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凡申请贷款前已向我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具有申请资格,外地户籍职工只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也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贷款吗?

 

 答: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封存状态,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中断,不符合“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条件。如果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规定时间后,仍可申请贷款。

 

8、借款人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单位性质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它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

 

 9、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并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而购房所贷款项,夫妻双方是共同受益人,所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APP相关问题解答

一、汇缴业务

 

(一) 职工询问如何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及账号?

 

1、可以通过登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分理处柜面进行查询;

 

3、通过拨打12329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账户余额。

 

(二)职工询问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的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所辖分理处柜面申请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柜面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向转出中心发起转入业务,对方中心将账户信息和资金进行转出,我中心收到资金后,进行到账办理,资金分配至职工账户

 

(三)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和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的提取种类?

 

目前通过中心官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的提取种类一致,共七种,分别为:退休提取; 物业管理费提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租赁商品房提取;购买商品房提取(网签合同);购买商品、二手、公房提取(产权证);偿还商贷提取。

 

二、提取业务

 

(一)职工询问在商业银行进行购房贷款后,能否在手机APP上提取公积金?

 

目前太原市范围内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受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七家商业银行的还贷提取可以在住房公积金手机APP上办理: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二)职工询问在住房公积金手机APP上办理离职提取业务的条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持有有效公积金联名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办理。

 

(三)职工询问如何提取公积金?

 

目前提取种类共有十九种,您可登陆网厅、住房公积金手机APP或关注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查看,也可以为您转接自助语音您了解一下。

 

三、贷款业务

 

(一)职工询问担保方式中,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中担保人的条件?

 

保证人至少有一名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其他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职工询问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018年9月30日以前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可以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手机APP上 “按月冲还贷”扣款顺序?

 

冲还贷职工为夫妻双方的,首先冲还借款人账户余额,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后,开始冲还配偶账户余额,冲还贷职工各自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一个月的借款本息总额时,冲还贷协议自动终止。

 

一、如何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业务?

 

(一)办理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资料要件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结婚证;

 

 3、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办理渠道

 

 1、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我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

 

 2、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3、我中心已与房产和民政实现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请人可以下载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四)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于2015年4月20日出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7号)。

 

五、近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热点问题解答

 

 一、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目前我中心有五种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担保和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缴存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我中心推出的五种担保方式中选取一种办理贷款。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缴存职工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为了确保担保有效、资金安全,我中心对于保证人有一定要求。

 

 保证人中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各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2009年,我中心下发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公积金【2009】27号),规定“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需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代偿能力”;同年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09】21号),对保证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证人所在单位为太原地区行政事业单位”。

 

 2012年,我中心下发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并公积金【2012】63号),将保证人条件放宽为“行政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

 

2015年,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5号),进一步放宽了保证人条件,要求“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他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

 

 综上,为了确保担保有效同时方便缴存职工办事,我中心一直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保证人条件进行调整,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我们也将进一步放宽保证人条件。

 

 三、关于担保人替换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或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不能解除担保人的阶段性保证。故在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间,除结清贷款、办理抵押或保证人死亡外,不可以替换担保人。

 

 

四、关于商贷压力大,希望恢复商转公政策

 

 2018年8月,我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并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其中规定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2018年9月30日后申请了商业贷款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或部分商转公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是为了让职工购房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而不必多次往返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多次办理贷款手续。

 

为了避免给正在办理商贷的购房职工带来不便,我中心提前近1个半月于8月16日就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政策调整相关事宜,提前告知购买住房时需要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暂时不会调整。虽然停止了新增商业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但是在2018年9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存量商贷职工仍然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关于部分商转公的签约银行能否增加

 

我中心新增“部分商转公”品种以来,经协调联系,已陆续有中国银行等14家银行和我中心签署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银行签约名单已在我中心官网公布,后续新增签约银行名单缴存职工可继续关注我中心官网了解。

 

六、关于异地购房为何不可以在太原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8月16日起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我中心不办理异地购房贷款并非异地购房不能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可在公积金开户分理处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所购买住房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七、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直接抵扣房贷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

 

 八、关于铁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心办理贷款后提前还款业务不能办理

 

 根据市政府与太原铁路局签署的《移交协议》,铁路分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铁路分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中心本部办理贷款或我中心本部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办理贷款并正常偿还一年后,可到贷款发放分理处前台使用还款卡办理提前还本、提前结清业务。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使用公积金还款的相关事宜,完成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关于贷款发放时间较长的原因

 

  因需求旺盛导致住房公积金长期高位运行,自2017年3月起,我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实行个人贷款轮候发放制。

 

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仍按原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发放按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到日期先后排序轮候,同日收到的按贷款合同号先后顺序排序轮候。各分理处会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公布每月轮候情况。

 

十、关于贷款存档资料外借的问题

 

根据我中心档案管理规定,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重要贷款档案不得外借。若借款人遇孩子上学需办理户籍落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可由承贷部门提供盖章复印件办理。

 

 十一、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费用问题

 

 缴存职工采取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我中心不向借款人收取包括贷款保证金在内的任何费用。另外,我中心没有和任何社会中介合作开展公积金贷款代办或其他服务。

 

十二、关于投诉开发商不支持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2018年5月16日,我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实施方案》,我中心在全市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若缴存职工了解到有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我中心稽查队进行反映(6851657),我们将对其进行约谈要求立即整改。

 

十三、关于因开发商原因网签合同有涂改,办理贷款出现问题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提供的网签合同原件不能发生涂改。若有涂改,可到政务大厅合同备案科申请更换网签合同。